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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窗口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06-30 00:00

 

住建窗口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管理工作

 

为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水平,推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建局窗口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一、规范企业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除外)名称应当有“开发、建设、房地产”或“置业”等字样,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二、规范暂定资质管理。暂定资质开发企业承担业务范围内不得超过四级资质开发企业承担的业务范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

三、规范分公司、子公司专业人员数量和业绩管理。

开发企业子公司的专业人员及开发业绩不计入持股公司,持股公司的专业人员及业绩也不计入子公司。按照鲁政办字[2015]151号规定,开发企业在省内异地开展业务的,可以不再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项目所在地以分公司名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设立银行账号、交纳有关税费。增设分公司的,应当持分公司营业执照、持股公司资质证书副本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规范专业人员认定标准。1.在房地产开发资质存续期间的全过程、全周期,企业的专业人员数量应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开发企业申请晋级、核定或延续资质,以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作为证明专业人员为本企业职工的重要支持材料;开发企业应提交符合资质专业人员数量要求的全过程、全周期的本企业和专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2.临时聘用或者兼职人员不得计入专业人员总数。

五、规范资质延续材料报送时间。《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六、规范属地化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查、审批,由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

七、取消注册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取消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要求。

八、妥善处理遗留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应当被吊销、注销资质证书的情形,或者有效期不再延续,但项目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尚有部分商品房未售出的,可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并注明“仅用于xx项目商品房现售,不得用于开发经营其他项目,xx项目销售完毕,证书作废”。(张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