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调整受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作者:
来自:
时间:2025-12-15 17: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8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一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2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5年12月15日起,调整受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如下:
一、受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文物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中医药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监局委托的17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见附件1)。
二、不再受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因省级部门相关委托协议解除,原受委托实施的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文物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中医药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疾控局的1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不再实施(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受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2.不再受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2月15日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