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枣行审撤决字【2024】5号)送达公告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山东敏红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CD48H5X
住 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建设路87号
由本局立案处理的“山东敏红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案”,现已终结。本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6年7月1日的设立登记。
因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枣行审撤决字〔2024〕5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枣行审撤决字〔2024〕5号)
联系人:吴 勤 联系电话0632-3168212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月17日
附件: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枣行审撤决字〔2024〕5号
山东敏红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经查,山东敏红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1日的设立登记中,在周敏红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持股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并在公司中担任监事职务。其行为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山东敏红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决定撤销山东敏红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的设立登记。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