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枣行审撤告字【2024】5号)送达公告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山东敏红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CD48H5X
住 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建设路87号
由本局立案处理的“山东敏红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案”,现已终结。本局拟撤销你公司2016年7月1日的设立登记。
因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枣行审撤告字〔2024〕5号)。本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枣行审撤告字〔2024〕5号)
本局联系人:王明生 联系电话0632-3168198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3日
附件: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枣行审撤告字〔2024〕5号
山东敏红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经调查核实,山东敏红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1日的设立登记中,在周敏红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持股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并在公司中担任监事职务。其行为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山东敏红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拟撤销山东敏红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决定,你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明生 联系电话:0632-3168198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