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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禁止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告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7-17 18:30


近期,发现部分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管理部门证件、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审批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防止组织编造建筑业企业资质虚假申报资料,现公告如下:

相关申报企业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切勿图省事、循捷径,不要盲目相信代办者的虚假承诺,以免上当受骗。

针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将对涉及企业依法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同时将违法线索转交公安机关。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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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第三十五条 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