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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枣行审撤决字【2023】1号)送达公告

作者: 来自: 时间:2023-09-14 10:41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公告

当事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枣庄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938KUB57

  :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66号

由本局立案处理的徐立政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现已终结。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07424日的设立登记

因通过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枣行审撤决字【20231号)。本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枣行审撤决字〔2023〕1号)

本局联系人:王明生      联系电话0632-3168198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913







附件: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枣行审撤决字20231

 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枣庄分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调查核实,2007年4月24日,徐立政在未经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授权下,通过伪造的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公章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函文件等资料在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枣庄分公司”,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徐立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枣庄分公司2007424日的设立登记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