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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登记告知书【2023】15号送达公告

作者: 来自: 时间:2023-03-10 10:56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登记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山东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CCYU37M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安城村磬安文苑小区3号门市

   由本局立案的“许苗苗被冒名登记公司案”,现已终结。本局拟撤销你公司2018年1月12日的部分变更登记事项。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你公司冒用许苗苗的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之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8年1月12日的部分变更登记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通过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告知书》(枣行审撤字【2023】15号)。本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告知书(枣行审撤字〔2023〕15号)

本局联系人:任强、吴勤联系电话:0632-3168255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2月28日






附件: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登记告知书

枣行审撤字〔2023〕15号

山东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根据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4日作出的“关于许苗苗被冒名登记公司案的调查报告”,山东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2日的变更登记中,在许苗苗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为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一事情况属实。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山东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第“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我局决定:拟撤销山东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月12日的部分变更登记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决定,山东利兴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