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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2022﹞ 16号

作者: 来自: 时间:2022-12-16 16:36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2022﹞ 16号


山东晨烁商贸有限公司:

依据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7日出具的“关于刘晓博被冒名登记公司案的调查报告”,你公司在2015年12月24日的公司设立登记中,在刘晓博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登记成为你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一事属实。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5年12月24日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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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抄送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