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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2022〕22号

作者: 来自: 时间:2022-04-29 09:31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枣行审撤字〔2022〕22

枣庄市物资贸易中心:

你公司在未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问题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30日向我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企业注销后,影响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引起上访事件,存在提交注销材料不实的情况。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你公司2020年10月30日的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