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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登记告知书 〔2022〕14号

作者: 来自: 时间:2022-04-17 14:31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登记告知书


枣行审撤字〔2022〕14号


枣庄市商务局、枣庄市外贸五金矿产公司:

经查,枣庄市外贸五金矿产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注销登记申请,申请书由企业主管部门枣庄市商务局签字盖章,并提交了主管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文件承诺“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市商务局承担”。我局依申请核准了上述企业的注销登记。企业注销后,企业职工无法在社保部门交纳养老保险金,影响了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引起上访事件,并要求登记机关撤销上述企业的注销登记。2022年3月27日,枣庄市商务局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撤销枣庄市外贸轻工机械公司等13家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申请”的书面申请。

上述,枣庄市外贸五金矿产公司在未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问题的情况下,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存在提交材料不实的情况。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枣庄市外贸五金矿产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拟撤销枣庄市外贸五金矿产公司2020年10月30日的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决定,上述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请相关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