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服务 时限 |
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
1.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 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
社会团体变更 登记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
2.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变更 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3.清算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注销 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4.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 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民办非企业 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
民办非企业 单位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
5.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 单位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6.清算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 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7.财务审计 报告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8.验资报告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基金会设立 登记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基金会变更 登记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
9.离任审计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基金会变更 登记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10.清算审计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基金会注销 登记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11.安全评价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12.安全评价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
13.安全设施 设计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
接13.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
14.技术评价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
市场调节 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1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合格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政府购买 |
——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1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
建设工程的 消防设计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1.《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
—— |
—— |
该中介服务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中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17.项目建议书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无 |
其他权力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1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审批 |
无 |
其他权力 |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19.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无 |
其他权力/行政许可/行政许可 |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鲁发改投资〔2014〕471号)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报告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行业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进行编制,包括编制依据、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风险等级、风险分析结论等内容。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20.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无 |
其他权力 |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21.项目申请 报告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
22.节能报告 |
节能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23..采矿权抵押评估 |
矿业权抵押 备案 |
无 |
其他权力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2号,2014年7月修订)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2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2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2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无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27.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 报告 |
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
无 |
其他权力 |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第二十五条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企业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委托其进行检测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28.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医疗机构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委托其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29.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医疗机构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委托其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效果评价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30.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 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校验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校验 |
行政许可 |
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医疗机构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委托其进行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31.资产评估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除省属医疗机构外)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承担的医疗机构等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医疗机构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32.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 安全使用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企业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委托其进行安全评价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接32.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企业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委托其进行安全评价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33.安全评价报告(现状评价、专项评价、竣工验收评价、专项验收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企业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委托其进行安全评价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非煤矿矿山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正)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第十九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企业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委托其进行安全评价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
接33.安全评价报告(现状评价、专项评价、竣工验收评价、专项验收评价)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企业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委托其进行安全评价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接33.安全评价报告(现状评价、专项评价、竣工验收评价、专项验收评价)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企业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委托其进行安全评价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34.检测检验 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正)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企业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委托其进行检测检验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35.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仓储平面布 置图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企业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公司,委托其进行绘制图纸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36.技术评价 报告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技术评价,是指技术评价单位在法律、技术标准、规范等方面,对非公路标志设置方案进行符合性审核,查找、分析和预测非公路标志设置后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其安全运行的影响,提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及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技术评价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技术评价结论承担相应责任。技术评价单位应为非公路标志规划和设计单位以外具有相应公路专业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企业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评价单位,委托其进行评价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37.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
无 |
行政许可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 选择中介机构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
38.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2号)第八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第九条: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三)计量标准封存、注销、更换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 |
市场调节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有资质检定机构,委托其进行检校 |
不需向审批 部门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