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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10-29 10:20

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经认真研究,制定了《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29日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使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规范、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将执法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示。

1、强化事前公开。一是动态管理《市审批服务局权责清单》,逐步将已承接的划转事项的职责、权限、依据等需事前公开的内容更新到我局权责清单中。二是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三是更新服务指南,在枣庄政务服务网主动公示事项名称、依据、受理部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投诉举报、咨询渠道等。四是对外公开执法事项及执法人员名单。(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投资建设科、市场准入科、交通运输与城市管理科、社会事务科、综合审批科)。

2、规范事中公示。一是执法过程中要亮证执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工作;在执法中要注意加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执法与宣传并重。二是要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制作并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依据和权力义务等内容。(责任科室:投资建设科、市场准入科、交通运输与城市管理科、社会事务科、综合审批科)。

3、加强事后公开。行政许可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枣庄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执法信息统计数据报本级政府(责任科室:投资建设科、市场准入科、交通运输与城市管理科、社会事务科、综合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归档,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投资建设科、市场准入科、交通运输与城市管理科、社会事务科、综合审批科)

2、推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勘验,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责任科室:投资建设科、市场准入科、交通运输与城市管理科、社会事务科、综合审批科)

3、强化记录实效。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制作、管理、使用和归档保存等工作。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责任科室: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科、市场准入科、交通运输与城市管理科、社会事务科、综合审批科)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科室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局的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的制度机制。(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

2、明确审核范围和内容。根据事项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是否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是否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以及事项是否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等内容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文本。对行政许可事项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资格、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执法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全面审核(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

3、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政策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投资建设科、市场准入科、交通运输与城市管理科、社会事务科、综合审批科)。

4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探索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水平。(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办公室、综合审批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策法规科及各相关科室为成员的推行“三项制度”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工作任务落实。

(二)有序推进加强宣传。各业务科室要按照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政策法规科要定期对推进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督查检查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推广。

(三)加强队伍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为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奠定基础。

 

附件:

1、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2、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3、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2019年9月30日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和监督局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局机关各科室应当在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局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局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局机关应当结合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局机关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条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局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救济渠道,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我局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十三条各业务科室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以网络为载体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部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要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各业务处室作出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许可决定;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七)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行政许可流程图;

(九)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二)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第十九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各业务科室应当结合省、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分工负责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由政策法规科审核汇总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部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二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科室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六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由各业务科室梳理应公示的信息,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办公室负责公示平台的更新维护。

第二十七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各业务科室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科和业务科室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枣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施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各业务科室负责执法全过程记录与音像设备管理,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申请受理的记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七条 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做出决定的时限并予以记录。

第八条 在受理地点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保存期限为60日。

第三章 踏勘与听证的记录

第九条 在相关踏勘中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情况、勘验现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各业务科室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四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政策法规科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五章 送达的记录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和付邮凭证。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二条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审批事项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法制审核应兼顾行政效率,依据《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政策法规科重点对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业务承办科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七条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标准是否适当;

(六)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标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政策法规科主要以书面审查、程序审查为主,在审核过程中可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审批事项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作出同意的文字审核意见,存入行政执法案卷;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补充证明材料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承办科室对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科应加强对正在办理中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管,各业务科室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政策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政策法规科的审核人员违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1

行政许可

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代拟稿)及其情况说明

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是否清楚和理由是否适当、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许可决定书(代拟稿》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告知并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

3

经听证程序审查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决定书(代拟稿》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对听证进行公告、举行听证和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

4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代拟稿》及其情况说明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