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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告知书〔2021〕4号

作者: 来自: 时间:2021-03-17 14:18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登记告知书

枣行审撤字〔2021〕4号


山东驿康红商贸有限公司:

依据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2日作出的“关于卢康被冒名登记公司案的调查报告”,你公司在2016年4月20日的设立登记中,在卢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登记成为你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一事情况属实。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拟撤销你公司2016年4月20日的设立登记。

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和第三十二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决定,你公司及个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郭曙光 联系电话:3168218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