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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决定书﹝2021﹞2号

作者: 来自: 时间:2021-01-22 16:20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枣行审撤字﹝2021﹞2号


枣庄市达芬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龙、李艳玲:

依据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23日做出的“关于宋岩被冒名登记公司案的调查报告”,你公司在2008年3月21日的设立登记中,在宋岩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登记成为你公司股东,并担任公司监事一事属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1年11月7日、2010年4月8日、2009年10月21日、2008年7月22日的变更登记及2008年3月21日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