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依职权注销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依职权注销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文号:〔2026〕第01号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经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确认,下列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企业(附件1),以及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企业(附件2)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依法依职权注销。
对上述拟依职权注销决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甄红梅 联系电话:0632-3168237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清单
2.营业执照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清单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6月10日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21号